《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要求工业园区的总排污口 、重点污染源排污口应当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实行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
禁止在环境敏感区设工业园
《条例》规定,工业园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设立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使用清洁能源,维护工业园区区域生物多样性,尽可能地保持原有的地形地貌。
每隔3年组织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同时,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编制工业园区规划过程中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未进行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其规划。
现有工业园区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在本条例公布后1年内补办。补办的环境影响评价与现有工业园区的发展结论不符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工业园区规划与建设予以调整。已造成区域环境严重污染或者生态严重破坏的,工业园区应当立即停止开发建设,并加以治理。对工业园区规划需要作出修改调整的,也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此外,工业园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每隔3年应当组织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赣江两侧千米内禁止新建污染严重项目
根据《条例》,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产业定位,划定产业园区,相同类型的项目相对集中。禁止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常年主导风上风向的工业园区新建大气污染严重或者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禁止在赣江、抚河堤岸两侧1000米范围内和城市湖泊保护范围内新建水污染严重或者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
另外,工业园区应当逐步实施集中供热、供气,禁止新建产热量在2.8兆瓦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
工业园区排水管网实行雨污分流
《条例》规定,在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以内的工业园区应当建设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相连接的排水管网,排放的工业废水应当达到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标准。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业园区,应当在2010年底前配套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此外,工业园区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当组织进行集中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在线监控重点污染源排污口
《条例》实施后,工业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将实行总量控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已无环境承载力的工业园区,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同时,工业园区总排污口、重点污染源排污口应当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与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实行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禁止损毁或者擅自停用、改动在线自动监控设施。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
《条例》要求,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工业园区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公私财产或者人体健康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危害的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者扩大,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违反《条例》将依法受罚
当出现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对工业园区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未安装或者擅自停用、改动总排污口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未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行为之一时,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批准规划、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他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