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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规定 城区房地产用地“瘦身”

2008-08-23 09:13:59   新华网     
 

    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即将出台的《辽宁省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规定,沈阳市、大连市主城区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每宗地不得超过20公顷,其他省辖市不得超过15公顷,其他地区不得超过10公顷。为减少土地闲置,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3年。

    这个《实施意见》将逐步改变辽宁土地资源粗放利用、闲置浪费等现象。今后,辽宁将把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倾斜,提高用地准入门槛,将项目的投资强度等指标,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提条件。其中,国家级开发区的土地平均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2400万元,省级开发区不低于每公顷2000万元,其他工业园区不低于每公顷1500万元。

   辽宁省要求,城市新建、改建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要最大限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各地要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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