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我买了套商品房,该楼盘2001年底竣工验收,2002年1月8日交付使用。该房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上载明,屋面防水的保修期为3年。今年3月开始,该房屋面出现严重的漏水,现在开发商有无保修责任?
律师: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屋面防水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为5年。所以,张女士所购的房屋仍在保修期限内,开发商应对该房承担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