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所谓的律师就震后公民贷款买的房被毁,银行将继续追讨,下了定论。实际上这是有违公理的。
在贷款时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就已经抵押给银行了,即那套房的所有权是银行的,在贷款未还完以前,公民只有使用权。这是符合合同法的。至于房屋是否还有被毁,连银行也未预料到。假如一万元买的房,抵押后房价降到两千元,房主又破了产,无力还贷,银行也只好认了收回了事。现在地震把银行的抵押物变成一堆瓦砾,你银行也得认。这在西方国家是常事,银行因此破产不在少数。要避免这样的危机,那就是银行要给自己的抵押物上保险,而不是贷款人去上。这也就是美国的次贷危机,即上了保险依然还不上,因为连环的保险公司也破产了。这样看来一旦震后或战争或不可抗拒之力,毁了银行的抵押物,又没保险,那就只能是银行自己承担了。贷款人将不会再对银行负任何责任,因为是你所有的物的不存在,而我也丧失了使用权,合同就此中断,贷款人不需再履行任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