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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往房贷灾民"伤口"撒盐

2008-05-17 10:12:00   新浪网     
 

    今日《证券时报》刊登:商业银行:地震震毁房屋按揭需偿还。文章称,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也就是说,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

  近日,笔者从成都部分居民博客中得知,感受到部分灾民为毁损的房屋按揭还款来源发愁。

  的确,现实的《担保法》及《民法通则》并不支持减免房贷者因抵押物毁损造成的债务。并且依旧追究父债子还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假使借贷者因故死亡,所借债务需由其子女偿还。这无异于给四川特大震灾的灾民未愈的“伤口”撒下一把无情的盐。

    笔者认为,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为了生命的角度,国家立法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上述不合情理的相关法规进行修改。

    前不久,在海峡对岸,有关当局出台了消费者债务清偿条例,并通过有条件取消父债子还的民事责任。

    《证券时报》的报道中说,“出于社会责任方面的考虑,银行短期内不会对逾期还款者罚息”。那么,究竟减免的期限最长是多少,对象包括哪些,保险理赔剩余部分如何清偿,都无法可依、无规可循。

    我国的商业银行大部分都是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本身并不具备制定约束性法规的职能。而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具有立法及进行司法解释的法定职能。

    对于地震、风暴、洪水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国民意外损失,在灾民家破人亡的情况下,仍循规蹈矩,不顾灾民已经事实上民事破产的客观现实,对借贷债务进行无休止的追索,显然严重脱离了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基本宗旨。

    据笔者了解,目前大陆迄今尚未制定公众民事申请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然而,不能因为市场经营者无例可循,就可以作为立法者无所作为的理由。

    在三十年前的5月11日,《光明日报》发表了特约评论员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三十年后的5月12日,《瞭望》发表了《解放思想再出发》的署名文章。文章认为,人民群众的利益、意愿和要求,是推进思想解放的原动力。从真理标准问题讨论至今,推进解放思想已整整三十年。从三十年解放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些规律性。每一次大的思想解放,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不是人为地制造出来的。

    文章强调,我们讲的解放思想,不是书斋里的哲学,而是面对广大群众的。解放思想的命题只能来自实践的需要,来自群众的要求。每一次大的思想解放,必然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而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积极参与。群众积极参与,是历史新时期每一次思想解放的明显特点。这是思想解放能够取得成功的基本原因。

    5月12日,四川发生特大震灾,举国痛心。灾民是我们的同胞兄弟,因此,党和国家不惜一切代价,倾国之全力抢救和保护每一条灾民的生命。全国党政军民齐心协力,众志成城,不怕牺牲,去战胜天灾。

    爱惜生命,尊重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是我们执政党的立党立国宗旨。

    希望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经营部门从执政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路线出发,从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出发,从解决震灾民众实际困难的迫切要求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尽快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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