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明与刘小文于2001年结婚,婚前王明在令闻小区有一套住房,2005年11月,两人因故离婚。王明为了补偿刘小文的损失,把自己在令闻小区的房子赠送给她。刘小文担心王明反悔,提出把赠送房产的约定写进离婚协议,王明同意签字。
但办理离婚手续后,王明反悔,并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刘小文认为离婚协议经过民政部门审核,属于公证行为,王明没有权利反悔。
大程:房产没有过户,产权没有合法转移,王明完全有权利取消赠与。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按照法律规定,房产的权利转移以办理过户登记为准。本案在办理过户前,刘小文并未取得房产所有权。虽然离婚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核,但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具备公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