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卖主约好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可钱也交了,他却以房屋土地是农村宅基地不能转让,或合同并非本人所签等为由称合同无效,一再拖延办理相关手续。”提起7年前购买的一套房屋,沙某至今满腹火气。
7年前,沙某购买了胡某位于乌鲁木齐县的一栋房产。双方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在自治区第二公证处做了公证。随后沙某分3次交清了房款,胡某出具了收条,并将房产证交给沙某。可几个月过去了,胡某对办理产权过户的事只字未提,对沙某的催促也总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焦急的沙某遂将胡某告上法庭。
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沙某所买房屋属于胡某私有房屋,其土地也不属于农村宅基地,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因此,沙某要求胡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院予以支持。对胡某的抗辩因其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对合同及收条上的签名提出笔迹鉴定,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该房屋不能转让的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胡某协助沙某履行房产过户义务。
一审判决后,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审理该案的石法官提醒:“虽然法院最终查明沙某购买的房屋土地不属于农村宅基地,但现实中出卖、转让或抵押宅基地的现象仍然存在。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分配给村民的宅基地和责任田,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买卖和擅自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