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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规定:廉租房不得全部建设在城市边缘

2008-2-4 9:53:49   北京晚报     
 

      昨天(2月2日),辽宁省建设厅副厅长范越林表示,廉租房建设区域必须合理,不得将廉租房建设项目全部建设在城市边缘。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合作建房,给租房群众上学、就医等带来极大不便。同时,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规划也将注意与其他档次住宅搭建,防止产生新的“贫民区”。

      华商晨报记者了解到,截止到2007年年底,辽宁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中共有无房户近12万户,28万人,其中低保户10万余户,近25万人。2008年全省计划新建廉租住房5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不含棚户区改造)225万平方米。

      范越林表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杨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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