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下午,江西省人民政府在南昌召开新闻发布会,江西省委副书记、省政府代省长吴新雄率江西11设区市领导就“江西各设区市如何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这一主题向与会媒体作了介绍,并就群众极其关心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租住房制度”的44个问题进行了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户型面积及其最高限价
答: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以每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有利于落实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二是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相适应。三是与政府的负担能力相适应。
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和居民消费的实际情况,以当地中低收入家庭通过8至10年的努力,基本具有买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能力作为标准合理测算,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后,由设区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政府公布的最高限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一般是依据各设区市上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乘上小于1的系数来划定标准线);2、有当地城市户口;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一般小于15㎡/人);4、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和家庭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的;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3、没有当地城市户口的人员;4、已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和家庭;5、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和家庭;6、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人员和家庭;7、受到政府或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人员和家庭。
谁来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
答:采取政府审查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按规定程序,经过单位评议证明,居委会(社区)、区政府、市政府三级审核,三榜公示,最后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由居住所在地居委会组织评议公示。居住地居委会由于申请人居住在辖区内,对其情况则比较了解。能准确界定其是否具有购买资格。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制定申请购买程序。具体操作程序如下:1、申请人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评议申请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状况,向居住地居委会(社区)提出评议申请。2、居委会(社区)委托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委托居民小组),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群众评议,作出评议结论。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居委会审查后,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张榜公示。3、居委会(社区)将公示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申请人填写购房申请表,并及时委托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评议、复核,区政府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后,在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4、区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时委托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核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将结果在政府网站和当地媒体向社会公示。 5、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并报市政府备案。6、市人民政府对取得摇号通知单的申请家庭按年龄、住房困难程度和其他规定的条件进行分类,并确定各种类别的购房分配比例。7、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源总量和类别比例进行分类公开摇号,公证处公证员现场监督,电视现场直播,确定取得购买资格家庭的选购顺序。8、房地产主管部门向摇号中签的家庭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并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报市政府备案。9、取得购买通知单的家庭按选购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次选购住房。
中低收入家庭申报时按实际居住人口平均水平申报
答:应按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具有本地城镇户口并共同居住一定时间的实际居住人口平均水平申报。
一旦购买,所有申报时登记在册的人员不论今后是否分家居住,都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因为申报时,各家庭成员已纳入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均已享受过一次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不能再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了。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享受公积金
答:1、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最高限价。2、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发放,并给予降低准入门槛、降低首付比例等优惠。具体政策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不允许交易
答: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允许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由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是行政划拨的,实际上是由政府投入的,所以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不完全产权的低价住房,只能用于中低收入家庭保障性的住房消费。同样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出租或开门店经营。因为这样改变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也改变了政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初衷。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继承居住权
答: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可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同时可继承居住权。其他家庭成员财产权不能用于自己居住,只能由政府收购后取得货币财产来实现继承。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管费“打七折”
答: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不仅要建好,还要管好,要让老百姓真正住得舒心、安心、放心。
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同类商品房物业管理费的70%收取。
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条件
答: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采取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制度。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条件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具体如下:1、申请家庭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6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设区市标准可适当放宽)的住房困难户;3、申请家庭成员必须有当地城市户口;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5、各设区市廉租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申请人应当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的有关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