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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安居乐业有更好保障

——解读审议中的《物权法》(草案)

2006-8-29 9:11:38   江西日报     
 

  8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京举行。本次会议的一个重要议程之一是对《物权法" target="FlySearch" onClick="ShowHideLayers()">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五次审议。《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一些法律专家评价说,制定《物权法》,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最终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从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五审稿内容来看,《物权法》对百姓生活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规范不动产登记制度 购房更安心

  目前,我国的住房从开工建设到建成房子,涉及十几个政府部门,买房人在一个地方查不到房子所有的信息,而且登记机关把关不严,登记内容存在虚假情况,买房人容易上当受骗。一女嫁二夫、一房卖仨主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登记机构收费较高,房地产资料繁多,查阅复印一次要收费数千元。而且有的按标的物的百分比收费,很不合理。

  针对上述问题,《物权法》(草案)要求政府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由一个机构专门负责不动产的登记工作,而且不动产登记费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这样,既方便百姓的房屋产权登记,保证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又减少了房屋产权的登记费用。同时,为防止期房买卖中一房二卖的情形发生,《物权法》(草案)还规定了一种预告登记方式,即在正式登记前,房屋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卖方未经买方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

  国家征收、征用个人财产必须给予补偿

  近十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范围的扩张,各地政府以各种理由征地、拆迁的情况频繁发生,在政府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不足与补偿不到位问题十分突出,严重损害了百姓的财产利益。

  对于这种情形,《物权法》(草案)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同时规定征收、征用个人不动产的目的限于公共利益。对于政府征收征用个人不动产的补偿标准,《物权法》(草案)要求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就排除了基层政府以不合理的规定侵犯个人财产权利的可能性。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

  我国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开放房地产市场以来,买房者始终有一个解不开的心结: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期满后,自己的房子该怎么办?

  为解决百姓的安居乐业问题,《物权法》(草案)将住宅建设用地和商业用地进行了区别对待处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一般情况下政府应无条件同意;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这样一来,可以解决百姓买房的后顾之忧。

  小区业主权利范围更加明确

  《物权法》(草案)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做出专章规定。

  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同时,草案还规定,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这一规定解决了开发商、物业公司和部分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造成对其他业主利益侵害情形的发生。

  城镇居民购置农村宅基地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已有一些城镇居民将置业的眼光投向了农村,他们通过购买农民宅基地的方式实现置业和多重置业的梦想。

  为了更好地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物权法》(草案)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同时规定农户占有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依照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生活环境有保障

  《物权法》(草案)扩大了《民法通则》中相邻关系的范围。如除给排水、通风、采光外,不动产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禁止相邻权利人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施放噪声、光、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遗失物品要有偿认领

  《物权法》(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这也就意味着遗失财产的遗失人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领回自己遗失的财物。

  要求遗失财产的遗失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领回自己遗失的财物,是用法律手段鼓励拾得人将拾得的财物积极主动交还失主的一种措施,同时也是对产权人妥善保管自己财物的一种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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