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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所得税让你看明白

2006-8-1 9:00:44   江西日报     
 

      7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在房地产交易市场有如一石激起千重浪,引起了各方强烈关注。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早已有之的规定,不存在新开征的问题。此次通知出台的目的,只是对原有的规定进行补充,以利于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省地税局所得税处负责人针对该税种“开征”的概念误解,反复进行了上述强调。

  据记者了解,1994年1月1日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对该税的征收作出了规定。

  那为什么会出现种种错误的解读呢?

  该负责人解释,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以代扣代缴为主、个人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由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主动扣缴和申报缴纳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的不多,房屋交易中存在未依法纳税也能办理产权交易相关证书的现象。社会公众对8月1日开始征收二手房转让所得税的误解,原因正在于此。

  新规细则社会关注

  哪些情况下按照规定可以减免或不缴纳所得税?成为新规出台后社会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有关负责人解释,根据《通知》规定,所谓可以扣除的合理费用,包括“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在合理费用的核定上,房屋转让方必须向主管地税部门出具相关的税务发票等凭证。

  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这部分费用也可以从转让收入额中予以扣除再计算个税。

  按照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费缴纳势在必行

  记者7月31日11时在南昌市房屋交易中心了解到,新规的出台使得近日二手房交易量出现了上扬的趋势。不过,该中心办公室负责人表示,相关数字和情况将择期进行新闻发布。

  17时40分,记者从南昌市地税局了解到,8月1日起,南昌市对存量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实行“一窗式”办理,房屋转让方需按照相关规定,以“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18时30分,记者从南昌市房屋交易中心的地税窗口了解到,当日二手房交易量达到了199套,大约为往日交易量的2倍,而最终准确数字还未统计。看来,为规避税费,部分房屋转让行为抢在了8月1日这个“节点”前。

  不过,省地税局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对此前没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的房屋交易行为,一经举报并经查实,地税部门将依法进行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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