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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可能遇到4大"避税"问题

2006-8-2 8:53:06   新闻晨报     
 

  在新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卖方可以“选择”对自己较有利的方式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新政策规定,交纳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方式:其一,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交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征收20%的所得税;其二,不能确定原值的住房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3%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据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透露,如果转让的二手房赢利空间较大,中介建议业主申报丢失了能够证明房屋原值的发票,以总价的一定比例来申报个税。如果卖方赢利空间较小甚至亏本卖房,中介建议业主申请交纳差价税。从税收的数目上来看,如果一套商品房总价150万元,赢利50万元,以前一种方式,只要交1.5万元个税,以后一种方式,要交纳10万元个税,两者的差距相当大。

  ■“假赠予”

  在新政策颁布后,不少业主通过“假赠予”偷逃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据业内人士透露,对于继承和赠予房产,业主可不必交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只需持双方的继承、赠予公证书,连同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夫妻双方共同出让证明,到地税局直接办理完税手续即可。但对于继承和赠予房产的交易,客户所交契税需按该房产市场价格的3%交纳。

  ■做低合同价

  “做低合同价”是二手房市场买卖双方最常用的避税" target="FlySearch" onClick="ShowHideLayers()">避税方式,据业内人士透露,从去年征收营业税开始,就有不少二手房交易暗中采取这一违规做法。通过在合理的范围内做低价格,买卖双方共同避开了一定比例的营业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中介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尽管此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费支出,但不宜采用,一方面,这一做法属于“偷税漏税”,另一方面,从购房者角度来看,当此房产再次出售时,先行做低的“购买价”将拉大买卖差额,反而再次增加出售成本,得不偿失,而且银行贷款的实际比例也会因此降低。

  ■“假离婚”

  新政策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说,家庭是指配偶关系,也就是说夫妻俩的第二套住房在转让时就要交纳个人所得税。针对这一政策规定,沪上一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通过“假离婚”,卖房者可以规避个人所得税。离婚后,夫妻俩房产按照一定方式分割,分得一套住房的一方将物业卖出,作为单身后的唯一一套住房,根据政策规定,可以符合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界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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